排烟管道
1)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2)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其结构完整性。
3)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不应低于0.50h。
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不应小于1.00h。
5)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制作不锈钢烟囱,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自然防排烟系统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以内,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自然进风应设于房间的下方,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其间距以进风口的上边缘计。内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口,不锈钢烟囱,至该防烟分区蕞远点应在30m以内。自然排烟窗、排烟口中、送风口应设开启方便、灵活的装置。
防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两种。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可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等两种。
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高层建筑
1.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双层不锈钢烟囱,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⑶封闭避难层(间);
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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